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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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办理对象 | 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和失业青年 |
办理部门 | 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受理 |
办理地点 | 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内予以推荐 |
网站支持 | http://1.85.55.147:8017/sxjyjx/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申请条件 |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范围是: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申请在国家级贫困县、艰苦边远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范围可扩大至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 ||
申请材料 |
一、毕业年度在校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提交材料 1.陕西省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校介绍信; 4.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提交材料 1.陕西省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登记为失业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复印件。 三、失业青年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提交材料 1.陕西省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登记为失业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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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依据 | 1.《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19]111号); 2.《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19]51号)。 | ||
备注事项 |
1.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直接向意向见习单位提出见习申请。 2.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具体由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协商确定。 3.参加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人员每月可享受2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不低于1200元的见习生活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