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发生了主体的变化,可能与其它单位发生合并或自身进行了分立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继续履行吗?

在实务中劳动者一方遇到这种情况的,因担心原单位逃跑、主体注销等,往往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而新的用人单位,也有的对于劳动者之前的劳动合同不予承认,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引发大量的劳动纠纷。下面笔者就来说说,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原来的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供大家参考。

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什么是用人单位的合并?顾名思义用人单位的合并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也就新设合并,或者用人单位被撤销,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叫吸收合并。这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什么是用人单位的分立?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分立或合并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劳动者权利义务已经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为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根据该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的合并和分立是经常出现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这也包括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就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对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务案例一:被告用人单位发生合并,但劳动者一方不认可合并后的新单位,为此劳动者提出辞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劳动者的请求。

案情摘要

原告陈某平诉称:原告于2005年10月开始一直在被告经营的龙苑酒家工作。2015年2月4日,被告发布《告知书》告知全体员工,龙苑酒家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由饮食公司管理,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延续生效,饮食公司亦在该告知书盖章确认。原告认为,被告与饮食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出具的《告知书》,是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一是擅自变更了原告的劳动地点及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明确原告是受被告管理,并非任何第三方),二是将被告与原告劳动关系转给第三方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实际上是违法将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解除或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85500元。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于2015年2月4日发布《告知书》,在2015年2月4日后,被告与饮食公司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经营,被告与饮食公司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合并或共同经营协议书》能够与《告知书》的内容相印证,证实共同经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后成立的第三人继续履行,原告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不变,被告发布的《告知书》并未显示被告有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在知悉《告知书》内容后,并未向被告提出任何异议,并且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原工作内容并领取相同数额的工资,接受第三人的管理,由第三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中被告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015年2月4日后,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原告与第三人,被告已不再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后原告因个人原因主动向第三人提出辞职,并因此主张由被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55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实务案例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后,对劳动者以前的旧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不认可,为此劳动者提出确认与新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

案情摘要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于2008年开始,被就在被告煤矿做采煤工,一起上班的还有李某等人,一直到2016年,原煤矿变更为工贸有限公司株山某公司。在劳动仲裁时,原告提交了工伤保险站的相关证明及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从2008年开始就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被告单方面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没有进行职业病检查,不符合终止劳动关系的情。为此,原告诉请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答辩称,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判决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煤矿与原告于2008年2月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就合同类型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作了约定,该部分内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入职的原煤矿之后改制成株山某公司,但原告一直在从事原来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告与原煤矿的劳动关系由被告承继。

且被告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从2008年2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点评

上述的两种案例可以说是实务中的典型,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劳动者一方往往觉得单位都不存在了,心里上产生了恐慌,觉得自己的权益无法保障,因而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往往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等;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来说,新的用人单位常用的手段是,往往要求劳动者辞职后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使原来的劳动工龄归零或者直接不认可原来旧单位的劳动关系。

但是,从上面这两个案例来看,无论是劳动者一方还是用人单位一方,这些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其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以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发生任何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