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劳动仲裁时效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生了劳动争议纠纷,任何一方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要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丧失请求保护合法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劳动仲裁须及时,主张权利有时效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面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劳动仲裁时效规定是一年时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是仲裁时效也可以中断或中止,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的,仲裁时效中断,中断后将重新计算仲裁时效。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及时主张权利的,将发生中止。例如,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这些原因导致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以发生时效中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是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时效限制,这里仅限定于劳动报酬,对其它的请求则不适用,例如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

劳动仲裁时效,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确实比较陌生,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因不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劳动仲裁时间过期被驳回的案例,所以小编提醒,如果遇到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以免过了仲裁时效。当然,过了仲裁时效丧失的胜诉权,如果对方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对方没有以诉讼时效抗辩的,则诉讼时效不影响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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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分享:该案中,贾某真于2016年2月26日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关系终止后,仲裁时效为一年。其主张2012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但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对于超出仲裁时效的,法院判决驳回贾某真的该项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贾某真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入职被告涂料公司担任保安队长。2012年6月7日,双方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息4天。事实上,被告强制性要求本人每天上班,全月无一天休息,但被告只支付了每月不超过4个星期日的工资,星期六的工资均没有支付或安排调休。2012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共拖欠本人星期六的加班工资50000元对此,有工作交接记录予以证实,出勤确认表和考勤表均由被告保管。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被告没有足额支付本人加班工资,原告于2015年2月份去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予以拒绝。因被告不支付本人的加班工资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未足额支付的2012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5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涂料公司辩称:原告认为我司拖欠其周六加班的加班费50000元,与事实不符,我司并未安排其周六加班。同时,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真、涂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利均受法律保护。现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涂料公司是否存在拖欠贾某真加班工资的问题。对此,法院认为:

第一,权利的行使应当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上述规定,贾某真于2016年3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已经超出1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贾某真确认的请假单的记载,贾某真在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存在休年假、婚嫁和事假的情况,故贾某真主张其全年无休与事实不符。第第三,贾某真主张应当根据工作交接表记录来确定其出勤情况,但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提交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完整的工作交接表记录,故应当视为其放弃提交证据的权利,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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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庭审质证时,贾某真对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的IVC出勤记录无异议,而不予确认2015年2月的IVC出勤记录。但2015年2月的IVC出勤记录中在签名处有贾某真的签名,且其未提交该月的工作交接记录等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采信涂料公司的主张,以IVC出勤记录作为核算贾某真的加班情况的依据。

第五,经核算,涂料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贾某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并且贾某真在2016年2月26日办理离职手续时已经确认“对涂料公司不存在有关工资、报酬及赔偿的任何索赔权利。

判决结果:综上,贾某真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